幸福树 发表于 2012-6-13 09:40:18

阜阳一男子诈骗1千多万,获无期徒型

 生活在市场经济中的人们,或多或少都有借鸡生蛋、致富发财的梦想。但若走的不是正道,既损人又不利己,还要冒法律追究惩处的风险,这样的发财“捷径”还是不走为好。日前,被告人肖空(化名)租赁轿车质押借款,债台高筑诈骗案发,受到严惩。

挪用公款被判六年

  颍泉区35岁的被告人肖空,原系一公司法人代表。年龄不大,头脑很灵活,就是没有走上正道。2000年11月,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是其人生道路上摔的第一个跟头。2005年6月刑满释放后,肖空离家到江浙一带打工。

再次非法逐利

  2009年初,肖空从苏州回到阜阳。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他发现汽车租赁生意不错,又干起非法逐利的勾当。按照肖空的策划,他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后,用其租赁的车辆质押给他人高息借款,用借来的款项分期付款购买新车,再将其管控的车辆对外转租出租挣钱,同时将新购车辆再去质押借款。他想利用这种滚雪球方式,做以钱生钱、发财致富的无本生意。

  在发财美梦驱使下,肖空自2009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先后从阜阳市六家汽车租赁公司、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及挂靠租赁公司的车主处骗取汽车132辆,价值1780余万元。然后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肖空将车辆质押他人高息借款,同时将借得款项用于支付租金和前期借款利息。为装扮门面、制造生意繁荣的假象,以取得租赁公司和借款人的信任,肖空不惜将大量钱财用于个人消费。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其巨额租金、购车款、借款利息难以按时偿付。借款人拿不到借款本息,便要求肖空用抵押的车辆偿付,致使该案暴发。案发后,部分车辆被追回。

构成合同诈骗罪获无期

  阜阳中院对该案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178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其在出狱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肖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阜阳网)





来源: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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