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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中心城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入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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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10: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阜阳市中心城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入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43号),保障城市中心区居民、农业转移人口、常住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中心城区居民。

  第二章 入学条件

  第三条 阜城中心城区原有居民子女就学,提供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子女户籍和房产证明,按照“三统一”原则,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 农村转移人口子女就学,提供家长、子女城区落户户籍、房产(或租房)证明,按户籍所在辖区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其他类型落户人员子女就学,按照农村转移人口子女就学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其他城区常住人口,应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提供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子女居住证、房产(或租房)证明材料,按居住证办理辖区免试就近入学。

  第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提供房产(或租房)、就业证明,按有关规定入学。

  第三章 入学办法

  第八条 阜城中心城区原有居民子女、农村转移人口子女、其他类型落户人员子女就学,按照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办理地,到所在区教育局登记,按照学区划分免试就近入学。

  第九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照房产(或租房)所在地,到所在区教育局登记,按所在区相关规定入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就学细则,保障和方便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入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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