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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20多万元 房子被查封还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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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6: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欠他人20多万元不还,被法院查封了一处房产。2年后,他将房产转移到父母名下。对方知道后又将他起诉到法院,认为转让房产无效。日前,颍上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这个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在2010年底,当时王大明与张彬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经颍上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彬支付原告王大明货款20多万元及利息。
  
  这份判决书生效后,张彬并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王大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2月份,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将张彬所有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某路的房屋予以查封,并要求在查封期间,张彬可以使用该房屋,但不得转让,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既然是强制执行,法院为何不把这套房子拍卖抵债,而只是查封,并且张彬还可以继续住在里面呢?
  
  主审法官解释,张彬虽拖欠货款,但并没有为此设定房屋抵押,并没有说如果还不起债就拿房子还债。因此,张彬的房屋不是必须拍卖、变卖清偿债务的抵押物。另外,张彬仅有这一处与其两个子女共有的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这套房屋是张彬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因此对该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房子被查封后,张彬仍然没有还钱。直到2013年3月份的一天,张彬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这套房屋转到了父母的名下。
  
  王大明得知这件事后很气愤,明明房子被法院查封,为何还能过户?为此,王大明起诉至颍上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是查封了这套房屋,可是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后,查封的效力就消灭了。
  
  王大明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查封的效力已经消灭。张彬在查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转让房屋的行为并不违法。
  
  综上,法院不予支持王大明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上述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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