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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一条烟获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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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5: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闯入超市内,以胁迫的方式拿走一条价值100元的香烟,却给自己换来9个月的刑期。日前,颍上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9月18日17时许,施某携带一把刀具,驾驶着摩托车,来到颍上县古城乡某超市内。刚进入超市,他就举起了刀具,指向超市老板,抢走价值100元的香烟一条,拿到香烟转身离开。
  
  在施某逃离超市时,老板追了上来,施某持刀对其进行威胁,老板不敢妄动,放弃追撵并报案。
  
  施某实施抢劫后,驾驶摩托车到附近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超市老板也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施某表示谅解。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施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施某犯抢劫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施某作案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施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说法
  
  为何抢了一条香烟也被判刑?是不是太重了?法院人员介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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