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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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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14: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昨日,阜阳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就《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如果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和意见,请于8月10日至22日期间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

  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总体规划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暂行办法》提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在确定的规划范围内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住宅。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在规划近期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用地。危房需维修改造消除危险的,经有关部门查验核实审批后,允许维修和翻建。

  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标

  《暂行办法》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无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农村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要建设住宅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居民

  为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的居民。调剂宅基地可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约定。调剂宅基地经批准后,市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调剂宅基地协议,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自愿退还宅基地政府有奖励

  《暂行办法》提出,村民自愿退出合法占用的宅基地,不再重新申请使用宅基地的,要签订宅基地退出合同,将旧宅基地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

  对自愿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县政府按每亩不低于5万元给予奖励,地上附着物按当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后,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县政府按每亩不低于3万元给予奖励。

  村民自愿退出不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宅基地,重新申请使用宅基地的;违法用地建设住房的不予奖励。

  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如果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和意见,请于8月10日至22日期间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传真:0558-2267719;电子邮箱:fyfzbfg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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