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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楼市] 阜阳市楼房已试行“一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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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5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阜阳新闻网

  近日,发改委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自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我市实际上一直是这样办的,“国家发改委的这个规定,为我们以后的实际执行加了一个红头文件依据”

必须一套一标价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硬性”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实行一套一标价。同时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应公示代收代办费和物业服务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另外,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以下因素: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此外,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此,市物价部门表示,这是进一步落实“国八条”的措施之一,即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已尝试性实行“一价清”
   

   市物价局房价科的工作人员表示,事实上两年来我市借鉴外地经验,即已要求各开发企业必须明码标价了:除了要把楼盘每一套房的标价及价格构成申报备案,还要求售楼处要放置具体到每套房的标价单,以备购房者查阅。
   

  市物价局房价科的工作人员介绍,为进一步深化明码标价的举措,这两年我市尝试性地实施了“一价清”制度。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时,必须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防盗门、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太阳能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处罚有据了
   

  《规定》强调,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市物价局房价科的工作人员介绍,以往即便发现开发企业违规操作,物价局的权限也只是不予办理预售价格备案,但缺乏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因此,新的《规定》为我市执行“一价清”制度提供了文件处罚依据。

“高标低卖”不存在
   

  《规定》还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对此,有市民担心,在现实中开发商的定价往往偏高,然后通过打折的方式吸引顾客,并为未来涨价预留空间。
   

  接受采访时,市物价局房价科科长肖明华认为,大可不必有此担心,因为开发商申报备案时,物价局还要核定,要对市场进行调查、核算。如果申报备案的价格高于市场平均售价幅度过大,比如高于市场平均价5%左右属于正常,但若高于10%以上,就不正常了。
   

  “过高的,我们会要求开发企业打回重来。”肖科长举例,近期阜城某楼盘前去申报备案时,以“楼内装有电梯、有地热供暖”为由报价浮动了一截子,物价部门经过核算,发现它高于市场平均价20%,于是通知重新申报。“但一个多月过去了,该开发企业一直采取观望态度,并未按要求办,所以至今没给该楼盘办预售许可手续。”肖明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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