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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楼市] 北京公布一房一价细则 商品房须配有价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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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7: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蒋彦鑫)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中须标明每套房源的总价和每平米的单价;在售地下停车位面积和销售总价;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都要一一公示。

  昨日,市发改委出台“一房一价”实施细则,相比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北京的要求更加严格,也明确了标价牌和价格手册分别需要明示的内容。

  标价牌 在售车位面积和总价须公示

  市发改委要求,卖房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卖房者应在卖房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方式明码标价。

  标价牌或张贴价目表上须明示多项内容,包括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此外,还应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价格手册 物业收费标准应明示

  市发改委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物业企业名称、服务内容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也在公示范畴。同时需要公布的有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以及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

  此次市发改委还专门明确了对二手房交易的监管。细则提出,对已完成销售的二手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销售二手房的,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 追访
  经适房限价房也得明码标价

  这一细则适用于北京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即无论是销售新建商品房,还是存量二手房,都得照此实行明码标价。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明码标价也参照执行。

  市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是依据“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原则,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及方式作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应补充。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北京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标准,有助于解决商品房销售不标价、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对于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表示,“五一”后,北京将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畅通举报途径、发挥媒体监督等措施,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确保《细则》的贯彻实施。

  ■ 专家说法
  “细则可解决随意涨价行为”

  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表示,此次发改委出台细则,一些规范性的要求将成为卖房者的规定动作,不能走偏,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开发商随意涨价的行为。

  此前,一些开发企业卖房过程中随意涨价,隐瞒信息。比如房子明明还没有卖掉,却说卖得只剩几套了,从而达到哄抬价格的目的。细则出台后,通过一一公示可避免这种情况。

  目前一些小区因为停车位和停车费的问题纠纷不断,此次的规定可以减少一些后遗症。对于车位产权的明细和停车费价格的确定,可以让买房者在入住之前就有了解,也可以避免入住后的产权方乱涨价。

  陈志表示,最重要的还在于这些规定的落实,需要企业执行到位,一房一价的信息也必须做到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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