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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阜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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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5: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来源: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6/23 16:31:22)

阜公积金〔2016〕28号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在全省居于领先地位,吸引国内众多知名房企相继入驻我市,大型楼盘不断推出,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意识大幅提升,购房热情居高不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越来越多,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已远远不能满足购房贷款需求,已出现资金运转困难的状况。截至2016年5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151.68亿元,余额88.06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达117.94亿元,余额93.09亿元;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达63.59亿元,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已达到103.29%,个贷率已达到105.71%。同时,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5月1日起降低为12%,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量势必大幅减少。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持续有效满足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需求,结合目前我市房地产价格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目前的单方最高可贷35万元调整为最高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最高可贷50万元调整为最高40万元。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在递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夫妻双方均缴存的可以任选其中一方的余额进行提取。


  本通知自2016年6月27日起执行。此前已签定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3日




  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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