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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四中老职工的房子无故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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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5: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院子、卫生间、厨房都是我们自己建的,为什么拆的时候不通知我们?”近日,市民周女士致电本报反映,阜阳四中将曾给其父母居住的房屋拆除。

        据周女士介绍,她的父亲宁大爷生前曾在阜阳四中任教。2004年,多次沟通后,校方同意将家属院内一套闲置旧宅给老两口居住。“之前的房子很破旧,我们交钱给学校,学校出面重建。”周女士说,宁大爷先后两次共向学校支付了11000元。

          记者在周女士出具的收据上看到,校方于2004年两次收取资金11000元,金额后注明“住房押金”。周女士表示,除了两张收据,双方再无其它书面协议。

  2006年、2012年,宁大爷老两口相继去世,学校通知宁大爷子女将房内物品搬出。今年3月份,周女士再次到家属院时,发现房子已被拆除。周女士认为,当初学校同意老人使用房屋,就是承认房屋产权转移。如今,学校单方面将房屋拆除,应按市价进行赔偿。

        记者试图与该校分管后勤工作的圣校长取得联系。电话接通后,圣校长表示 “正在开会,半小时后再联系”。此后,记者多次联系,但对方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彤梅认为,周女士的要求于法无据。“如果要求赔偿,周女士应证明对房屋拥有主权。”贾彤梅说,当初宁大爷交付相关费用后,学校收据上注明“住房押金”,并不代表房屋产权过户。而卫生间和院子等自建部分,也是在未取得房屋产权人的书面许可情况下修建,所以房屋产权方无须对此进行赔偿。

              贾律师表示,产权方确定房产未受损,收回房产后,应退还“住房押金”。所以,周女士可要求校方退还“住房押金”。记者  王骏龙  见习记者  高红-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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