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6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依法对阜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向物业服务辖区内充电桩公司收取电费过程中涉嫌多收价款,2025年11月27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来源:天眼查工商信息
处理结果:处罚金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675648万元,合计罚没12.67564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东市监处罚﹝2026﹞177号
违法事实:
阜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起在物业服务辖区内开展物业服务。2022年12月1日和杨大东签订电动车充电站铺放协议,协议约定: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缴纳电费,电费单价按0.85元/度抄表结算,电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前期杨大东充电桩试营业,没有及时签订电动车充电站合同协议书,电价按照0.85元/度执行)。 当事人2021年2 月 1 日至12月31日向充电桩公司收取电费单价每度0.85元,收费度数47357度;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充电桩公司收取电费单价每度0.85元,收费度数97046度;2023年 1月 1 日至 12月31日向充电桩公司收取电费单价每度0.85元,收费度数74875度;2024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向充电桩公司收取电费单价每度0.85元,收费度数62358度;2025年 1月 1 日至 10 月 22 日向充电桩公司收取电费单价每度0.85元,收费度数46118度。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439号)中“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无论是否属于电网直接供电用户,均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电网企业、物业等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居民合表电价外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加价收取电费。”,《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3〕240号)文件中规定“(不满1千伏)居民合表电价0.5853元/度”,当事人应收充电桩公司电价0.5853元/度,共收取电量327754度,多收电费金额86756.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局于2026年1月6日向阜阳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阜东市监退〔2026〕106号),当事人多收价款86756.48元,因充电人员复杂时间较长逾期未能退款。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予以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7-06-18
处罚机关: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阜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