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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电信公司原总经理张合义被指报假案陷害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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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0: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阜阳电信公司原总经理张合义被指报假案陷害下属
来源:黄三角周刊   时间:2017-02-13 10:08:16   [img]file:///D:/Documents/Tencent Files/3382925510/Image/C2C/Y}TT~PNFOEEOPQB@ACL57@T.jpg[/img]


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张合义(资料图)



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县分公司办公地
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张合义被员工举报存在滥用职权、报假案、作假证,纵容下属造假迫害,并制造“莫须有”的罪名非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欲使举报人陷入牢狱之灾的冤案。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纪检组一工作人员日前表示,目前已收到相关举报,案件已交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举报人张彪是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太和县分公司正式员工、中共党员。
他说:2008年5月7日,我去银行支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不太正常,随即去公司查询工资,从工资条得知自己的岗位工资竟然是600元,而原岗工资是660元。从2008年1月1日公司执行的岗工资600元。与同岗位的同事岗位工资相比,比他们少了岗位工资120元,立即去公司领导那里问其此事,曾多次向谢汉青经理反映工资问题,要求履行原岗位工资和补发所扣款项,但遭到谢汉青经理的严词拒绝,为此惹恼了谢经理,并说:“你张彪给我等着,再来找我就处理你!”
举报人张彪介绍说:2008年5月16日,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张合义为达到开除我的目的,采取捏造虚假事实、报复陷害等卑鄙手段,分别向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和阜阳市公安局报假案,称我在2008年4月16日至4月30日,严重扰乱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捏造虚假事实,公然在互联网上发布,对部分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等多人进行侮辱诽谤、人格攻击,以此要求警方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可惜的是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分公司原总经理张合义的这一要求没有得到太和与阜阳警方的支持,最终以失败而告终,我也幸免于牢狱之灾,张合义欲置我于死地的做法,真是灭绝人性。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分公司的报假案材料2008年5月31日,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分公司原总经理张合义纵容指使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原经理谢汉青逼迫下属作假证。为对我打击报复,私自安排与我有矛盾的赵建安(谢汉青的司机),祝彬(光电缆班长),郭品志(国信公司)部门主任无一人知道此事,全公司只有谢汉青经理等四人知道。去赵庙电信区域维护中心找到负责人屈大权,让屈大权写证明就说我一天班未上的材料。
屈大权说:“这我不管写,就是谢经理来我也不写,这不是害张彪吗?”第二天,谢经理找到屈大权的直接部室领导王西俊主任,逼屈大权写出我2007年4-7月份不上班的证明,如不写要处理屈大权。屈大权在无奈之下写了证明。写了三遍给谢经理看,谢经理说:“不彻底”。又让屈大权写第四遍,才达到谢经理的目的(有录音证明)。谢汉青安排屈大权不准往外说,全公司无人知道此事(因为他们三人去调查不代表组织)。

图为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分公司的报假案材料
据考勤员王金彪说:考勤表是谢经理,祝彬安排让我一次性补填写的,我在2007年4-7月份在考勤表填写张彪全部是矿工,这是领导安排我的,不写领导处理我。你张彪在赵庙上班,我在太和上班,你上班不上班我也不知道,我也无法对你考勤”(有录音证明)。

中国电信安徽太和县分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假考勤表
张彪说:2008年6月16日,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正在依法审理期间,一场毁灭性的灾难降临了,中国电信阜阳市太和县分公司突然下发文件,捏造我一年前(2007年4至7月)连续矿工136天的虚假事实,以此为由,非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为打赢官司,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分公司原总经理张合义与中国电信太和县分公司原总经理谢汉青精心策划、用尽“招数”,密令下属职工屈大权写我连续旷工的虚假证明,同时还安排其他员工分别写出我长期旷工的证明材料,并明示任何人不准向外说。
为达到开除举报人张彪的目的,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分公司原总经理张合义纵容中国电信太和县分公司原总经理谢汉青可谓绞尽脑汁、费尽心思,不惜亲自出马,采取逼迫、诱导、许愿等手段,让员工出具虚假证明,对有功之臣给予提拔。2009年3月27日,原总经理谢汉青将作伪证的屈大权(临时工)调至电信主业,并提拔为太和县电信分公司大庙支局销售经理;将郭辉提拔为光进铜退班班长,祝彬原系光电缆维护班班长,后提拔为建设维护部副经理(现为政企部经理);张锋原是建设维护部副经理,现被提拔为网运部经理)。
2009年12月4日、2010年1月14日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分公司原总经理张合义为了翻案,打赢官司,再次对张彪打击报复,以达到开除张彪的目的。两次指派郭中亮(中国电信安徽阜阳市分公司原法律事务部主任),郭继东(中国电信太和分公司原副经理),王西俊(国信太和分公司原经理)去赵庙和大庙电信支局,采取施加压力,诱导谈话并偷录的手段,再次胁迫要求下属职工范登峰、徐永升(张彪的同事)作虚假证明,出庭作证。2010年4月8日,案经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的中电信太和(2008)107号《关于对张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彪最后说。
2016年9月21日下午,中国电信集团纪检组一工作人员表示,集团公司已有收到关于张合义等人的举报材料,目前相关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在调查之中。
针对此事件,媒体将继续跟踪报道。(辛文剑 正义)
相关法规法律:
1、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2、《党章》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根据中央纪委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第二条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一)漠视职工正当要求,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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