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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办〔2016〕40号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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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7: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索引号:
003158495/201611-0000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意见  综合政务
名称:
阜政办〔2016〕40号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文号:
阜政办〔2016〕40号
关键字:
生成日期:
2016-10-08
访问量:
85
有效性:
有效

阜政办〔2016〕40号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各级各有关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要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到人。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二、强化措施,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管理。

    1.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预防工程款拖欠。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房产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予以限制。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

    2.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不得减免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缴存比例,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

    (三)加强工程建设劳务分包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1.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2.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3.建立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4.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财政要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对符合应急周转金垫付条件的拖欠情形,要及时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同时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和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牵头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惩戒机制,除纳入失信监管重点和在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公开曝光以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还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将相关责任内容列入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加强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管理,谁拖欠、谁解决,用人单位解决不了的,由其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妥善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辖区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迅速介入,当地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和提前预防,并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拖欠工资问题要做到“四快”,即快受理、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对有重大拖欠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争议。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将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检查办案经费纳入预算,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

    五、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工作体制。各地要做好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设立接待窗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到一次性告知和零障碍服务,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一级投诉受理窗口,各县市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有关部门要设立二级投诉受理窗口,各乡镇(街道)要设立三级投诉受理窗口。每年第四季度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办公,集中开展拖欠工资问题隐患摸底排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等工作,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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