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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家出售过期乐贝雅米粉,阜阳市民获得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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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0: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阜阳市民买到过期乐贝雅米粉 获得十倍赔偿

    原本想为孩子加营养,不曾想买回来的米粉竟是过期食品。日前,临泉县消费者张先生将不法商家投诉到12315中心,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获得购买商品价值十倍的赔偿。

    几天前,张先生到临泉县某超市花90元买了6盒“乐贝雅”婴幼儿配方营养米粉。回家给幼儿食用时,细心的家人发现,该米粉是2011年1月1日生产,已经过了保质期。再查看其他几盒尚未开盒的米粉,也都过了保质期。

    “万一给幼儿吃了,后果不堪设想。”看到这种情况,张先生十分后怕。为避免其他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张先生将不法商家投诉到临泉县工商局12315中心。

    接申诉后,临泉县工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确有摆放并对外出售的同批次过期米粉24盒。经工商人员调解处理,该超市当场退回消费者张先生购货款90元,并按购货款十倍赔偿给张先生900元。

    目前,工商部门已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案中,超市方没能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继续将过期食品对外出售,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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