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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太和县八旬老母为女儿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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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0: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韩某系太和县旧西社区新街居民,今年78岁,生育一儿四女,均已成家,儿子十年前因车祸死亡,遗留一子一女,小孙女自幼同韩某一起生活,孙子同儿媳一起生活。

  2009年韩某查出患有淋巴癌,手术加上化疗共花去医疗费13万多。在住院治疗期间,四个女儿轮流护理照料,但儿媳和孙子、孙女从未照料过、看望过。目前韩某的病情已经恶化,她认为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但在她去世之前,她想立一份遗嘱交代一些事情,主要是想把位于旧县镇旧西社区新街组的房屋和宅基留给四个女儿继承。

  韩某委托二女婿来到司法所,请求法律帮助,司法所陈明所长接到申请后,了解到韩某的病情,感到事情非常紧迫,立即召集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旧西社区干部赶赴韩某家中,调查了解韩某有关立遗嘱的事情,通过实地调查了解,韩某神智清晰,语言表达清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韩某提出希望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干部能为她证明遗嘱之事,司法所表示同意,当即,由韩某口述,社区干部袁世忠代笔,起草了一份遗嘱,司法所陈明、刘桂侠二同志作为在场的见证人签了名,韩某临终遗愿完成了,她安详地躺在床上,目送我们离开。(阜阳网




来源:阜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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