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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一5岁小孩在大排档吃饭时被狗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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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7 08: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岁的小明跟着家人在大排档吃饭,一不注意,被狗咬伤了。

  近日,阜南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狗咬人的损害赔偿纠纷案,酌情判决大排档经营者承担80%的赔偿责任。

  5月1日23时许,小明随家人在张彬经营的大排档内就餐。大人们在吃饭、聊天,小明跑到旁边玩。突然,一声大叫,一条狗扑向小明。等人们把狗赶走,小明的背部、臀部等身体多处已经被严重咬伤。

  事发后,小明被送到医院治疗。小明的家人要求大排档老板张彬履行赔偿义务,但是张彬拒绝了。张彬认为,狗不是他养的,事故发生地是公共通道,不属于他管理。而且,事发时,是小明逗狗玩才被咬伤的,跟自己没有关系。

  双方争执不下,小明的家人将张彬告上法庭。

  张彬称狗不是他饲养的,并称有现场监控录像,但录像已灭失,他无法提供证据,所以法院无法查明狗的主人是谁、小明当时是否在大排档消费。但阜南县公安局接警登记表载明,事故发生在张彬经营的大排档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彬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对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每个消费者及其他人员,均应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明随家人进入张彬经营的大排档内,其人身安全应受到保障。小明及家人是否在大排档消费、张彬是不是狗的主人,不影响大排档经营者张彬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成立,也不影响张彬赔偿责任的承担。同时,事发时小明的监护人(父母)未尽到教育、看护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大排档经营者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大排档经营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小明医疗费等7399.44元。

  说法

  大排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伤害等,要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对消费者要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保全相关证据。作为消费者,也要尽到注意义务,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颍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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